山东大学学生电子邮件系统服务条款
一、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
山东大学学生电子邮件系统服务的所有权、运作权和解释权
归山东大学唯一所有。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
册程序,才能成为免费邮件服务系统的正式用户。用户在享受电
子邮件服务时必须完全、严格遵守本服务条款。
二、山东大学学生电子邮件系统服务
电子邮件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发送、传送和收
取电子邮件服务以及一些其它有关的电子邮件使用功能。为用户
提供以@mail.sdu.edu.cn为后缀的电子邮件名。邮箱容量是10MB
,包括收件箱、草稿箱、发件箱、垃圾箱和用户创建文件夹的总
容量。发送邮件时,一封邮件的附件大小不能超过4MB。
考虑到电子邮件服务的重要性,用户同意:
在注册时,按照注册提示提供详尽、准确的个人资料信息。
在用户个人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后,用户有必要及时更新自己的注
册信息,所有用户输入的个人信息将视为准确表示了用户的身份
信息,并将作为进行客户支持认可的有效用户身份信息。
如果用户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不准确,网络中心保留结束用
户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权利。在用户需要帮助时,由于不能确认
用户身份及其帐号的使用权利,不能够提供相应的帮助,由此带
来的一切后果由用户自己承担。
三、用户的帐号、密码和安全性
用户对自己的帐号、密码和安全将负全部责任。同时,每个
用户都要对其帐户中的所有内容及进行的活动和事件负全部责任
。用户的密码只有用户掌握。网络中心在应用户要求并且确认用
户个人信息的情况下,可以对用户密码进行更改。我们建议用户
定期更换密码和密码提示问题、密码提示答案。
四、用户隐私制度
尊重用户个人隐私是我们的一项基本政策。网络中心不会公
开、编辑或透露用户的邮件内容及注册资料,除非符合以下情况:
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机构、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
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。
在紧急情况下竭力维护用户个人、其它社会个体和社会大众
的安全。
根据公安部颁布的《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
办法》规定,用户使用互联网络应登记备案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
国国家安全机构、公安部门的要求及根据相应的法律程序要求,
网络中心会提供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符合其他相关的要求。
五、用户责任
用户单独承担传输内容的责任。用户必须遵循:
从中国境内通过互联网向境外传输技术性资料时必须符合中华人
民共和国有关法律、法规。
使用电子邮件服务不作非法用途。
不利用电子邮件进行干扰或混乱网络服务、其它用户正常使用的
行为。
遵守所有使用电子邮件服务的网络协议、规定、程序和惯例。
电子邮件用户不能够以任何形式、任何目的对电子邮件功能
进行滥用。用户须承诺不传输任何非法的、骚扰性的、中伤他人
的、辱骂性的、恐吓性的、伤害性的、庸俗的和淫秽的信息资料
。另外,用户也不能传输任何教唆他人构成犯罪行为的资料;不
能传输助长国内不利条件和涉及国家安全的资料;不能传输任何
不符合当地法规、国家法律和国际法 律的资料。未经许可而非
法进入其它电脑系统是禁止的。若用户的行为不符合以上提到的
服务条款,网络中心将作出独立判断并取消对用户的全部电子邮
件服务。
六、服务担保制度
用户个人对使用邮件服务承担风险,网络中心对此不作任何
类型的担保,不论明确的或隐含的。网络中心不担保服务一定能
满足用户的要求,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,对服务的及时性、
安全性、出错或丢失的发生都不作担保。网络中心对在邮件服务
网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过程不作担保。
七、电子邮件信息的储存及限制
网络中心不对电子邮件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。邮件系统对
电子邮件的传输量规定为最多500封,存储量限制在10M以内,如
果超出,将会造成邮件丢失。另外我们保留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
符合邮件服务条款的要求的权利,如果用户违背了邮件服务条款
的规定,将会中断其邮件服务的帐号。
八、服务条款的修改
网络中心在必要时会对邮件服务系统条款进行修改。用户要
继续使用电子邮件服务,必须完全接受所有服务条款。
九、结束服务
网络中心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邮件服务。网络中心不需
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。用户若反对任何服务
条款,或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,或对网络中心服务不满,用
户有以下权利:
不再使用网络中心的邮件服务。
通告网络中心停止该用户的服务。
结束用户服务后,用户使用邮件服务的权利马上中止。从那
时起,用户没有权利,网络中心也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读或未发
出的信件给用户或第三方。
十、法律
邮件服务条款要与国家法律一致,如服务条款与法律条款有
相抵触的内容,以法律条款为准。